AMS 2750E高 溫 測 定 法(六)
日期:2017-9-21 8:36:47 作者: 流量:
3.5.19.1.2 如果需要采取調整(偏置法)控制儀表,并且規定工作溫度范圍不超過300℉
(165℃),則不需再測試,但是調整量(偏置量)不能超出表6和表7中(見最大允許調整
量或偏差量欄目)的極限值。該偏差是包含在3.4.4.6中規定的所有偏置以內。如果規定工
作溫度范圍超過300℉(165℃),必須在測試范圍的溫度極限加上偏置量,重新檢查均勻
性時。采用了偏置的測試溫度間隔不超過600℉(335℃)。任何調整量(偏置量)都應要
求進行記錄。在接下來的熱處理中,必須保持這個偏置 ,見3.4.5.6與后續TUS的要求。
3.5.19.1.2.1 如果合格的工作溫度范圍超過300°F(165°C),需要重新調查,其中均勻性在其中偏移的應用測試范圍的極端溫度檢查。試驗溫度為地方偏移應用于每個范圍不得超過600°F(335°C)的距離。
3.5.19.1.2.2任何調整(偏移)文檔資料是一個要求。此外,任何補償或調整,應在偏移所應用的溫度范圍內的所有后續熱處理留在原地。這將設備恢復到3.5.6后續TUSs的要求。
3.5.20溫度均勻性測量儀器儀表
3.5.20.1 溫度均勻性檢驗應使用校準的滿足表3要求的獨立測試儀器進行的測試,和獨立的TUS傳感器滿足表1的要求。過程熱處理的設備儀器不得用來記錄TUS傳感器數據。
3.5.20.2測試設備已知的偏差補償應通過電子方法或數學方法進行修正。
3.5.21溫度均勻性的調查報告
3.5.21.1下列事項應當包括在溫度均勻性的調查報告中:
a. 爐子名稱或編號
b.測試溫度
c. TUS傳感器和任何負載或架子的位置包括識別細節圖、具體描述或圖片。
d. 從所有記錄的傳感器的所有區域的測試爐儀表型所需的時間和溫度數據(3.5.13.3.2)
(3.5.13.3.2)
e. 每一測試溫度下TUS傳感器的修正系數
f. 已知的附加TUS補償(如果用于生產)
g. 每一測試溫度下TUS傳感器的修正或未修正的讀數,讀數應該被標識是修正的或未修正的。
h. 測試單位標識 (如果不是自己內部測試的)
i. 測試公司簽名 (如果不是自己內部測試的)
j. 測試用的技術標準
k.測試開始時間及日期
l.測試結束時間及日期
m. 測試儀器標識編號
n.測試成功或失敗標識
o.當需要時,爐子測試傳感器故障記錄(見3.5.16)
p.在每個測試溫度穩定后,修正的加上和減去TUS讀數的總結。
q.質量部門的批準
3.5.21.2盡管不是均勻性的調查報告必須的部分,以下應當可以在現場:
a. 控制儀器調諧參數
b.TUS傳感器的校檢報告
c.控制和記錄傳感器的校檢報告
d. 控制和記錄傳感器、負載和TUS傳感器位置的三維圖
3.5.22本次修訂前進行的測試,滿足先前的AMS2750版本,可以認為等效于(對于符合條件的爐(1)免除初始溫度均勻性測試或(2)延伸的周期性溫度均勻性試驗的間隔為目的)依據本次修訂版本進行的測試。
3.5.23 輻射調查
對于所有的鋁合金固溶熱處理的空氣爐,當熱源(例如,電氣元件或氣體管)是在墻壁時,輻射測量應在爐內的最高工作溫度下進行。該檢驗應進行初始和任何可能會影響側壁板的輻射特性損壞或修理后進行。
3.5.23.1輻射測試傳感器(S),應加入到正常的測量的傳感器,應錘擊到或焊接到,6061鋁合金板中間,大約12英寸(305毫米)的廣場和不大于0.125英寸(3毫米)公稱厚度。該板應具有在空氣中被加熱到970至1010°F(520至545°C)和第一次使用前進行風冷。
3.5.23.2面板,一個用于熱壁區域的每個10平方英尺(0.93平方米),應被對稱地分布,與面平行于所述加熱壁,在工作區的外部界限。輻射測試面板(S)的任一側可能面臨的熱源。
3.5.23.3所有的輻射測試傳感器讀數應滿足3.5.17的要求。
3.6 實驗室爐子
3.6.1 實驗室爐子用于使用負載傳感器時根據材料規范反應熱處理測試
3.6.1.1要求每季度系統精度(SAT)測試
3.6.1.2負載傳感器應符合3.1.5
3.6.1.3爐溫控制儀表應每季度進行校準
3.6.1.4成功的初始溫度均勻性測量(TUS)和兩個附加季度TUS測試后,TUS的測試間隔可以延長到半年。
3.6.2如果不使用負載傳感器實驗室爐應為生產所需的設備進行測試。
3.6.3實驗室爐不能用于任何部分或生產原料的熱處理生產,除非它符合本規范的所有要求。
3.7 記錄
3.7.1所有的校準和試驗記錄包括傳感器,標準單元和儀器,系統精度測試,和溫度均勻性的調查,包括任何測試或調查故障應可供檢查和保持不少于5年。
3.7.2傳感器,標準單元和儀器的校檢記錄應包含可追溯到NIST或等效的國家標準。
3.8 舍入
舍入應按照ASTM E 29或其他國家標準。
4. 質量保證條款
4.1檢驗責任
該過程將負責所有必需的性能測試是符合所規定的所有要求的。買方有權見證此處的任何規定的檢測或校準,以確保該程序符合規定要求的,但是這樣的見證,不得妨礙設施的經營權。
4.1.1任何儀器、傳感器、試驗未能滿足這些要求,或已超過其測試間隔包括任何適用的允許的延長期(見表10),應停止服務。
4.1.1.1糾正措施應形成文件,包括帶儀器、傳感器、測試執行的措施。
4.2在任何測試失敗或超出偏差條件下進行的事件,對可能影響產品不符合要求的自上次成功測試后進行相應的評估和記錄。評估應根據建立的物質評審程序進行記錄。應采取適當的糾正措施,記錄和維護文件。當材料的加工條件偏離規范要求的影響(S)應通知買方。
4.2.1作為適當的糾正措施的證據
表1 –傳感器和傳感器校檢
傳感器 | 傳感器配置 | 使用 | 校檢 | 最大允許誤差 | |
周期 | 反對?? | ||||
參考標準 | R和型貴金屬電偶 | 初次標準校檢 | 5年 | NIST參考標準 | 無 |
一級標準 | R和型貴金屬電偶 | 二級標準校檢 | 3年 | 參考標準 | ±1.0℉(±0.6℃)或±0.1% |
二級標準 | 廉金屬 或貴金屬 R和S型
| 傳感器校檢 | 首次使用前 校驗: R或S型-2年 廉金屬-1年
| 一級標準 | 廉金屬 ±2℉(±1.1℃) 或±0.4% 貴重金屬 ±1.0℉(±0.6℃) 或±0.1%
|
B型貴金屬 | B型-2年 | B型-±1.0℉(±0.6℃)或±0.5% | |||
爐溫均勻性測試 | 廉金屬或貴金屬B、R和S型 | 爐溫均勻性測試 | 首次使用前 校驗: ⑺⑻ B 、 R 或 S 型…6個月 J或N型…3個 月 其他普通金 屬…不定期
| Ⅰ類或Ⅱ類標準 | ±4℉(±2.2℃)或±0.75% |
系統精度測試 | 廉金屬 或貴金屬 B、R和S型 | 系統精度測試 | Ⅰ類或Ⅱ類 標準
| 廉金屬±2℉(±1.1℃)或±0.4% 貴金屬±1.5℉(±1.0℃)或±0.25%或 R、S型±0.25% (B型 ±0.5%)
| |
控制、記錄和監視傳感器 | 廉金屬或貴金屬B、R、S型 | 安裝在設備 上
| 首次使用前 | 一級或二級標準 | 1 類或 2 類: ±2℉ (±1.1℃)或 ±0.4% 3 類到 6 類: ±4℉ (±2.2℃)或 ±0.75%
|
負載傳感器 | 廉金屬或貴金屬B、R、S型 | 直接與零件 相接觸
| 首次使用前 校驗: B、R或S 型…6個月 其他普通金 屬…不定期
| 一級或二級標準 | ±4℉(±2.2℃)或±0.75% |
表1說明
⑴ 允許使用精度相同或者更高精度(在允許偏差范圍內)的熱電偶。
⑵ 讀數百分比或溫度修正系數任何時候均以大者為準。
(3)重新校檢要求在表1中概述和支持3.1.3到3.1.4
(4) 參考標準的傳感器可用于校準低級別的傳感器。
(5) 校驗標準參照NIST或同等國家標準執行
(6)3.1.3.3到3.1.3.4不適用本表
(7) 參考標準傳感器與一個主要標準儀器一起應用于校準基準傳感器
(8) 一個主要的標準傳感器與一個主要標準儀器一起應用于校準傳感器的二級標準
(9)使用應限于溫度均勻性,標定系統的精度,控制,監測,記錄,和負載傳感器的校檢。
(10) 一級或二級標準的傳感器與一級或二級標準儀器應用于校準這些傳感器
(11) 對于類型E和K,在500 °F (260 °C)溫度下使用時允許重新校檢,在500 °F (260 °C)以上溫度使用時不允許重新校檢。
(12) 傳感器類型在表2中未列出的2400以上的,用°F(1316°C),最大允許誤差±1%。如果誤差超過表1的最大允許誤差,傳感器校正系數應在每個應用程序中使用。對于未列在表2中的傳感器類型,2400 °F (1316 °C)溫度以上使用,最大允許偏差是±1%.如果偏差超過了表1的最大允許值傳感器校正系數應在每個應用程序中使用。
表2-熱電偶和補償導線
類型 | 熱電偶 | 補償導線 | |||
正極(成份 wt%) | 負極(成份 wt%) | 電極色標(1) | 導線標志(正/負) | 套管色標 | |
J | Fe | 55Cu/45Ni | 白/紅 | JPX/JNX
| 黑色 |
E | 90Ni/10Cr | 55Cu/45Ni | 紫/紅 | EPX/ENX | 紫色 |
K | 90Ni/10Cr | 95Ni/5,Al+Si | 黃/紅 | KPX/KNX | 黃色 |
N | 84.5Ni/14Cr/1.5Si | 95.4Ni/4.5Si/0.1Mg | 橙/紅 | NPX/NNX | 橙色 |
R | 87Pt/13Ph | Pt | 黑/紅 | RPX/RNX or SPX/SNX | 綠色 |
B | 70Pt/30Ph | 94Pt/6Rh | 灰/紅 | BPX/BNX | 灰色 |
S | 90Pt/10Ph | Pt | 黑/紅 | RPX/RNX or SPX/SNX | 綠色 |
T | Cu | 55Cu/45Ni | 藍/紅 | TPX/TNX | 藍色 |
(1)所有的色標狀態應符合ASTM 230的規定,滿足其他國家標準的色標可以使用。
表3-儀器和儀器校檢
儀器 | 儀器類型 | 最大校檢期(月) | 標準 | 校檢精度(1) | 用途 |
基準儀器 | 奇納電壓
| 36 | NIST | 參照NIST | 限于一級標準的校驗
|
主要標準 | 電位計 數字伏特計 | 36 | 參考標準 | ±0.1℉ (±0.05℃) 或讀數±0.015%, 兩者取大
| 限于二級標準和測試儀器和一級和二級標準傳感器的實驗室校檢和 |
4個或更多韋斯頓電池組 或與DC標準等效的電池組 | 12(2) | 基準儀器
| 電池額定毫安 讀數的±0.005%, | 限于儀表和二等標準電 池和儀表標準的實驗室校準 | |
二級標準儀器 | 電位計或數字電壓 計 | 12 | 一級標準 或一級標準 電池 | ±0.3℉(±0.2℃)或讀數±0.05%, 兩者取大 | 限于現場測試儀表/SAT 傳感器/ TUS傳感器/負載、控制、報警和記錄傳感器的實驗室校準
|
二級 標準 電池
| 2個或更多飽和或不飽和韋斯頓電池組或與DC標準等效的電池組 | 12 | 一級標準 電池
| 電池額定毫安讀數 的±0.005%,
| 限于二等標準儀表的實 驗室標準化 和測試儀表的實驗室校 準
|
現場 測試 儀表
| SAT/TUS便攜式電位計 ⑴、數字伏特計、電子數據記錄器或數據采集系統
| 3 | 一級或 次級標準
| ±1℉(±0.6℃)或讀數±0.1%,兩者取大
| 限于控制、監側或記錄儀表的校準。 進行TUS和SAT ⑺
|
控制、監視或記錄儀器 | 數字儀表 ⑷⑸ ⑹⑻
| 見附注 ⑸
| 試驗標準
| ±2℉(±1.1℃)或讀數的±2%,兩者取最大者 | 加熱設備溫度的測量,記錄和控制 |
電子自動儀表 | 見附注(5) | 試驗標準
| ±2℉(±1.1℃)或設備的最大測試溫度±0.3%,兩者取最大 | ||
機械或熱元件 | 見附注(5) | 對比試驗 (等同于 SAT)
| ±5℉(±3℃) | 用于測量制 冷、淬火槽熱處理設備
|
表3說明
⑴允許使用等效或更高精度的儀器儀表。
⑵每月須進行電池間對比檢查。
⑶電池具有±0.02℉(±0.01℃)的溫度控制能力。
⑷一級和二級儀表的最小靈敏度1℉(1℃),3到6級設備最小靈敏度3℉(2℃)。
⑸控制、監測和記錄儀表的校準周期要求應為如下:
數字 模擬(電動機械式)
1級爐子 --- 一個月 1級爐子 --- 一個月
2級爐子 --- 一季度 2級爐子 --- 一個月
3級爐子 --- 一季度 3級爐子 --- 一季度
4級爐子 --- 一季度 4級爐子 --- 一季度
5級爐子 --- 半年 5級爐子 --- 一季度
6級爐子 --- 半年 6級爐子 --- 一季度
制冷和冷卻介質的監測(數字或模擬)–每半年。例外:如果介質/冰箱傳感器與爐子記錄程序通道相連,儀器通道的校檢周期應與設備其他通道校檢周期一致.
⑹爐子的控制、記錄、監測和數據采集儀表
⑺滿足二級標準精度要求的現場測試儀表可用于校準SAT和TUS測試儀表。
⑻僅用作爐子超溫報警的溫度儀表不需校準。
⑼ NIST或等效的國家標準.
(10) 包括無線傳輸系統
(11) 儀器在受控環境中操作,不應用于車間。
表4-加熱爐所需記錄紙的分辨率(模擬記錄儀器) (1)(2)(3)
爐子類別 | 爐溫均勻性 | 每英寸(厘米)記錄紙最大量程 | 記錄圖表的最大增量 | |||
℉ | ℃ | ℉/英寸 | ℃/厘米 | ℉/行 | ℃/行 | |
1 | ±5 | ±3 | 50 | 11 | 2 | 1 |
2 | ±10 | ±6 | 150 | 33 | 5 | 3 |
3 | ±15 | ±8 | 150 | 33 | 5 | 3 |
4 | ±20 | ±10 | 250 | 55 | 10 | 5 |
5 | ±25 | ±14 | 250 | 55 | 10 | 5 |
6 | ±50 | ±28 | 350 | 77 | 25 | 15 |
冷卻 | n/a | n/a | 150 | 33 | 5 | 3 |
淬火 | n/a | n/a | 150 | 33 | 5 | 3 |
(1) 在AMS2750D發行一年后,加熱爐所需記錄紙需要求滿足以上要求,詳見3.2.1
(2) 數顯儀表應精確到1℉或1℃。
(3)打印記錄時間的記錄儀,每個信道追蹤間隔不超過表5要求的被認為是數字記錄儀,表4要求不適用.
表5-記錄打印過程和記錄速度
記錄儀類型 | 打印間隔(1)(2) | 記錄速度(3) | |
圓圖記錄儀 | 在每個溫度以 定時的打印間 隔 至 少 打 印 6 次。打印間隔不 超過15分鐘 | 對于溫度段的時間小于1小時=最大8小時/每轉1周 | 對于溫度段的時間≥1小時=最大24小時/每轉1周 |
長圖記錄儀 | 對于時間段小于1小時=最小2英寸/小時(或最小50mm/h) | 對于時間段≥1小時 =最小1英寸/小時(或最小25mm/h) | |
數字顯示儀 | 不適用 |
⑴ 在AMS2750D發行一年后,加熱爐所需記錄紙需要求滿足以上要求,詳見3.2.1和3.2.2,自本修訂日期起3年后所有儀器需滿足。
⑵ 記錄儀將記錄產品在加熱爐中的整段時間。
⑶ “溫度段”參考熱處理時的循環溫度。
⑷ 為了符合最低冷卻速率,打印最小間隔可能會被改變。
表6-部分加熱爐類別、儀表類型和SAT校驗周期
爐子類型 | 爐溫均勻性 | 最低儀表類型 | 正常的SAT隔 | 允許的SAT最大間隔[3.4.3] | 最大SAT差異(2) | 最大允許調整(補償)(1)(2)(3) | |||||
℉ | ℃ | ℉ | ℃ | 讀數% | ℉ | ℃ | 最大合格操作溫度% | ||||
1 | ±5 | ±3 | D | 每周 | 每周 | ±2
| ±1.1
| 0.2 | ±2.5
| ± 1.5 | - |
B,C | 每周 | 每兩周 | |||||||||
A | 每兩周 | 每月 | |||||||||
2 | ±10 | ±6 | D | 每周 | 每周 | ±3 | ±1.7 | 0.3 | ±5 | ±3 | - |
B,C | 每兩周 | 每月 | |||||||||
A | 每月 | 每季度 | |||||||||
3 | ±15 | ±8 | D | 每兩周 | 每月 | ±4 | ±2.2 | 0.4 | ±8 | ±5 | 0.38 |
B,C | 每月 | 每季度 | |||||||||
A | 每季度 | 每半年 | |||||||||
4 | ±20 | ±10 | D | 每兩周 | 每月 | ±4 | ±2.2 | 0.4 | ±10 | ±6 | 0.38 |
B,C | 每月 | 每季度 | |||||||||
A | 每季度 | 每半年 | |||||||||
5 | ±25 | ±14 | D | 每兩周 | 每月 | ±5 | ±2.8 | 0.5 | ±13 | ±7 | 0.38 |
B,C | 每月 | 每季度 | |||||||||
A | 每季度 | 每半年 | |||||||||
6 | ±50 | ±28 | E | 每半年 | 每半年 | ±10 | ±5.6 | 1.0 | - | - | 0.75 |
冷卻和淬火 | 每半年 | 每半年 | ±5 | ±2.8 | N/A | ±10 | ±6 | N/A | |||
(1)最大允許調整(補償)應與手動和電子方法一致 (2)兩者取大者(℉或℃,或讀數的%) (3)SAT和TUS的補償是獨立的,每個的允許最大值。 |
表7-原材料加熱爐類別,儀表類型和SAT校驗周期
爐子類型 | 爐溫均勻性 | 最低儀表類型 | 正常的SAT隔 | 允許的SAT最大間隔[3.4.3] | 最大SAT差異(2) | 最大允許調整(補償)(1)(2)(3) | |||||
℉ | ℃ | ℉ | ℃ | 讀數% | ℉ | ℃ | 最大合格操作溫度% | ||||
1 | ±5 | ±3 | D | 每周 | 每周 | ±2
| ±1.1
| 0.2 | ±2.5
| ± 1.5 | - |
B,C | 每周 | 每兩周 | |||||||||
A | 每兩周 | 每月 | |||||||||
2 | ±10 | ±6 | D | 每周 | 每周 | ±3 | ±1.7 | 0.3 | ±5 | ±3 | - |
B,C | 每兩周 | 每月 | |||||||||
A | 每月 | 每季度 | |||||||||
3 | ±15 | ±8 | D | 每兩周 | 每月 | ±4 | ±2.2 | 0.4 | ±8 | ±5 | 0.38 |
B,C | 每月 | 每季度 | |||||||||
A | 每季度 | 每半年 | |||||||||
4 | ±20 | ±10 | D | 每兩周 | 每月 | ±4 | ±2.2 | 0.4 | ±10 | ±6 | 0.38 |
B,C | 每月 | 每季度 | |||||||||
A | 每季度 | 每半年 | |||||||||
5 | ±25 | ±14 | D | 每兩周 | 每月 | ±5 | ±2.8 | 0.5 | ±13 | ±7 | 0.38 |
B,C | 每月 | 每季度 | |||||||||
A | 每季度 | 每半年 | |||||||||
6 | ±50 | ±28 | E | 每半年 | 每半年 | ±10 | ±5.6 | 1.0 | - | - | 0.75 |
冷卻和淬火 | 每半年 | 每半年 | ±5 | ±2.8 | N/A | ±10 | ±6 | N/A | |||
(1)最大允許調整(補償)應與手動和電子方法一致 (2)兩者取大者(℉或℃,或讀數的%) (3)SAT和TUS的補償是獨立的,每個的允許最大值。 |
表8-部分加熱爐類別、儀表類型和TUS校驗周期
爐子類型 | 爐溫均勻性 | 最低儀表類型 | TUS初始測試間隔 | 連續的TUS成功次數(1) | 定期增加的TUS間隔 | |
℉ | ℃ | |||||
1 | ±5 | ±3 | D | 每月 | 8 | 每兩月 |
B,C | 每月 | 4 | 每季度 | |||
A | 每月 | 2 | 每半年 | |||
2 | ±10 | ±6 | D | 每月 | 8 | 每兩月 |
B,C | 每月 | 4 | 每季度 | |||
A | 每月 | 2 | 每半年 | |||
3 | ±15 | ±8 | D | 每季度 | 4 | 每半年 |
B,C | 每季度 | 3 | 每半年 | |||
A | 每季度 | 2 | 每年 | |||
4 | ±20 | ±10 | D | 每季度 | 4 | 每半年 |
B,C | 每季度 | 3 | 每半年 | |||
A | 每季度 | 2 | 每年 | |||
5 | ±25 | ±14 | D | 每季度 | 4 | 每半年 |
B,C | 每季度 | 3 | 每半年 | |||
A | 每季度 | 2 | 每年 | |||
6 | ±50 | ±28 | E | 每年 | 不適用 | 每年 |
冷卻設備和淬火槽不需要TUS測試 |
(1)連續的成功測試次數要求在增加TUS測試間隔時間以前。
表9-原材料加熱爐類別,儀表類型和TUS校驗周期
爐子類型 | 爐溫均勻性 | 最低儀表類型 | TUS初始測試間隔 | 連續的TUS成功次數(1) | 定期增加的TUS間隔 | |
℉ | ℃ | |||||
1 | ±5 | ±3 | D | 每月 | 8 | 每半年 |
B,C | 每季度 | 4 | 每半年 | |||
A | 每季度 | 2 | 每半年 | |||
2 | ±10 | ±6 | D | 每月 | 8 | 每半年 |
B,C | 每季度 | 4 | 每半年 | |||
A | 每季度 | 2 | 每半年 | |||
3 | ±15 | ±8 | D | 每季度 | 4 | 每半年 |
B,C | 每半年 | 3 | 每年 | |||
A | 每半年 | 2 | 每年 | |||
4 | ±20 | ±10 | D | 每季度 | 4 | 每半年 |
B,C | 每半年 | 3 | 每年 | |||
A | 每半年 | 2 | 每年 | |||
5 | ±25 | ±14 | D | 每季度 | 4 | 每半年 |
B,C | 每半年 | 3 | 每年 | |||
A | 每半年 | 2 | 每年 | |||
6 | ±50 | ±28 | E | 每年 | 不適用 | 每年 |
冷卻設備和淬火槽不需要TUS測試 |
表10-校準/測試周期允許延長期限
校檢/測試周期 | 到期后允許延遲的期限(天) |
每周 | 1 |
每兩周 | 2 |
每月 | 3 |
每季度 | 4 |
每半年 | 6 |
每年 | 12 |
表11:箱式加熱爐、鹽浴槽、受控溫度液體槽、流態化爐或連續式加熱爐采用體積法進行TUS測試時所需傳感器數量(1)(2)
工作區域容積 小于 | 3立方英尺(0.085 m3) | 225立方英尺(6.4m3) | 300立方英尺(85m3) | 400立方英尺(11m3) | 600立方英尺(17m3) | 800立方英尺(23m3) | 1000立方英尺(28m3) | 2000立方英尺(57m3) | 3000立方英尺(85 m3) | 4000立方英尺(1135m3) |
一類和二類傳感器數量(1) | 5 | 9 | 14 | 16 | 19 | 21 | 23 | 30 | 35 | 40 |
一類和二類傳感器數量(1) | 5 | 9 | 12 | 13 | 14 | 15 | 16 | 20 | 23 | 25 |
每支一類和二類傳感器覆蓋區域
| <1 | 25 | 21 | 25 | 32 | 38 | 43 | 67 | 86 | 100 |
每支一類和二類傳感器覆蓋區域 | <1 | 25 | 25 | 31 | 43 | 53 | 63 | 100 | 130 | 160 |
⑴對于鹽浴槽TUS測試只采用單一熱電偶,不使用上表的傳感器數量。
⑵對于容積大于4000ft3(113m3)的加熱爐允許使用下面的公式計算采用的傳感器數量:
●一類和二類爐:9+1/2[爐子容積(立方英尺)-225立方英尺]或者
9+1/2[35.3х爐子容積(立方米)-6.4立方米]
●3類和6類爐:9+1/4[爐子容積(立方英尺)-225立方英尺]或者
9+1/4[35.3х爐子容積(立方米)-6.4立方米]
⑶對于容積小于4000ft3(113m3)的加熱爐允許使用上面的公式計算,也可直接套用表11
所使用的傳感器數量。
5.發運準備
不適用
6.接受
不適用
7.拒收
不適用
8.說明
8.1本標準首頁左上角為方便用戶查找的修訂標識區,標明(l)的表示條款更改時未進
行編輯改動,原版技術文件仍可沿用;標明(R)的表示一對技術文件進行全面校訂,包括
專門進行校訂,更改內容已不適用于原版技術文件,編輯改動也同樣不適用于原版技術文
件。
8.2在英寸/磅單位和華氏溫度的尺寸和性能是主要的,在SI單位和攝氏溫度的尺寸和性能都表現為基本單位的近似等價物,僅供參考.
由AMEC和AMS委員會B編制
您感興趣的文章
- 保溫材料標準
- 工業爐簡介
- 窯爐標準9
- 窯爐標準6
- 管式爐爐溫均勻性的測量方法
- AMS 2750E高 溫 測 定 法(六)
- AMS 2750E高 溫 測 定 法(五)
- AMS 2750E高 溫 測 定 法(四)
- AMS 2750E高 溫 測 定 法(三)
- AMS 2750E高 溫 測 定 法(二)
- AMS 2750E高 溫 測 定 法(一)
- AMS 2750E高 溫 測 定 法(二)
- AMS 2750E高 溫 測 定 法(六)
- AMS 2750E高 溫 測 定 法(三)
- 窯爐標準9
- 工業爐簡介
- AMS 2750E高 溫 測 定 法(四)
- AMS 2750E高 溫 測 定 法(五)
- 熱電偶的分類及型號規格
- FP93-中文操作說明書
- 如何提高箱式爐、馬弗爐快速升降溫?
- AMS 2750E高 溫 測 定 法(一)
- 低溫共燒陶瓷(LTCC)專用燒結鐘罩爐
- 如何校正馬弗爐的實際溫度
- 網帶爐烘爐方法及注意事項
- 高溫共燒陶瓷HTCC
- 熱電偶的分類及型號規格
- FP93-中文操作說明書
- AMS 2750E高 溫 測 定 法(一)
- 硅碳棒老化的原因分析及改進辦法
- AMS 2750E高 溫 測 定 法(二)
- AMS 2750E高 溫 測 定 法(六)
- AMS 2750E高 溫 測 定 法(三)
- 剛玉耐火磚性能及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