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S 2750E高 溫 測 定 法(二)
日期:2017-9-13 8:22:29 作者: 流量:
2.2.69“測試儀表”在實際生產中用于系統準確度測試、溫度均勻性測量或校驗的控制器、數據采集儀表或監控儀表。
2.2.70 “測試用傳感器”在實際生產中與測試儀表連接的用于系統準確度測試、溫度均勻性測量的傳感器。
2.2.71 “熱處理”指為了改變材料或零件的組織性能、性質或狀態,讓金屬承受受控的加熱、浸泡或者冷卻的一個過程。此術語不適用于預熱、鍛造、烘干和熱成形的加熱過程。
2.2.72 “熱處理設備”用于控制材料溫度過程的設備(如:箱式爐,烘箱、致冷器等),此術語僅供參考。
2.2.73 “熱電偶”由兩個不同導電特征電池連接在一起形成回路,產生溫差回路的一種傳感器。
2.2.74 “熱電偶校驗”在生產過程中,按國家標準機構規定對熱電偶通過電動勢測定進行溫度試驗。
2.2.75 “可追溯性”在NIST標準或等效美國外的代理國家標準范圍內,可追溯涉及到的測量結果。
2.2.76 “水平度”指在連續式或半連續式加熱爐中轉運產品過程中的水平度。
2.2.77 使用 (熱電偶 –如 3.1.3.3 和3.1.5.2到3.1.5.3):一支熱電偶的一個加熱和冷卻循環。
2.2.78 真空爐: 一種可以在任何低于大氣壓力(760毫米汞柱)的氣壓下操作的爐子A furnace capable of
2.2.79 區域爐: 有單獨的控溫區域的爐子。
3. 技術要求
3.1 3.1 溫度傳感器
所有溫度傳感器必須滿足表1及以下要求,在后面的章節中列出的用于特殊用途的除外。
3.1.1通用溫度傳感器的信息機要求
3.1.1.1 溫度應該由表2所列的熱電偶或其他熱電偶、或與之等效的或精度(允許的最大誤差)更好的溫度傳感器來測量。熱電偶可能由裸線或涂絲或MIMS(礦物絕緣金屬鎧裝電纜)制造而成。除非特別注明,要求適用于所有的溫度傳感器材料,本規范中所用的“傳感器”等效于“溫度傳感器”。
3.1.1.2從毫伏到度數或從度數到毫伏之間的轉換應符合ASTM E 230 或其他國家標準。
3.1.1.3從初始或隨后校檢中導出的傳感器的修正系數可以用來提高測試溫度的精度,當本規范要求時應該使用修正系數。
3.1.1.4熱電偶的使用
熱電偶應該在ASTM MNL 12的表3.1(建議設置溫度上限保護熱電偶)或表3.5(建議設置溫度上限保護熱電偶)、ASTM E 230的表6(建議設置溫度上限保護熱電偶)或規范ASTM E 608的表1(建議為鎧裝熱電偶設置上限溫度)規定的所列范圍內使用。
3.1.1.4.1熱電偶不均勻性推薦值的使用應在本文件表 1 中所要求的校正和重復校正區間基礎之上。
3.1.1.5 2006年9月1日以后設備的延長導線應符合ASTM E230或等效的國家標準,延長導線不得重疊鏈接, 補償導線不應重疊連接。插座、插頭、插孔以及接線條如果型號兼容則允許,即熱電性能與對應的熱電偶型號相一致———ASTM E1129 為圓孔插座使用指南。熱電偶結構及補償導線要求見表 2。
3.1.1.5.1無線發射器可以用來代替補償導線。
3.1.2 傳感器的校檢
3.1.2.1傳感器及其校檢等級應符合表1。
3.1.2.2 校準技術應符合ASTM E 220,ASTM E 207,或其他國家標準。傳感器必須有合格證標識。
3.1.2.2.1 校檢日期
3.1.2.2.2 校檢數據來源
3.1.2.2.3 名義測試溫度
3.1.2.2.4 實際測試溫度
3.1.2.2.5 校檢技術
3.1.2.2.6合格證書應明確其是否標明了每一校檢溫度的偏差以及NIST或其它認可的國家標準可追溯的每一校正溫度的修正系數。
3.1.2.3表1規定的熱電偶校準間隔,無論是基于時間,使用次數,或溫度都是最大的允許。符合這些間隔不能免除用戶確保過度的漂移不在暴露的特定條件下發生的責任。
3.1.2.4用戶應該有數據支持,比如但不局限于SAT,TUS,重新校檢數據和溫度傳感器替代的書面控制程序,包括最大壽命和/或使用次數,若使用。
3.1.2.5溫度傳感器應在其使用的名義溫度內進行校檢。
3.1.2.5.1所有熱電偶校檢溫度間隔不得超過250°F(140°C),除了那些校準狀態在固定點(依照ASTM MNL 12,第8.2節,或其他國家標準規定固定點校準)
3.1.2.5.2 除非NIST或其他國家標準的校檢機構,其他任何校檢機構禁止使用高于最高校檢溫度和低于最低校檢溫度的外推校正因子。
3.1.2.6用本段要求的電纜所制造的校準熱電偶(易耗型或非易耗型),可以用來代替單獨校準的熱電偶。
3.1.2.6.1 成卷的電線或電纜在校檢時的最大數量應滿足一下條件:
a. 原標準傳感器:200英尺(60米)
b. 其他貴金屬傳感器:2000英尺(610米)
c.賤金屬二級標準傳感器:2000英尺(610米)
d.所有其他賤金屬傳感器:5000英尺(1525米)
3.1.2.6.2成卷的線纜的校檢應從始末兩端取樣,如果始末兩端單獨的修正系數在表1規定范圍內就使用始末兩端的平均修正系數。
3.1.2.6.3如果樣品熱電偶在任何溫度下測試的最大和最小校檢讀數超出下面要求,那么該方法不適用。
3.1.2.6.3.1 一級和二級標準電偶要求值1℉(0.6℃)
3.1.2.6.3.2系統精度測試、溫度均勻性測試、控制,監測,記錄,和負載的熱電偶要求值2℉(1.1℃)。3.1.2.6.4 不滿足3.1.2.6.3要求的成卷偶絲。
3.1.2.6.4.1允許將偶絲分割成更短的小段使其一端到一端公差差異滿足3.1.2.6.3的要求。
3.1.2.6.4.2 可以把一卷偶絲制作成一個一個的熱電偶,校準符合表1要求后可以使用。
3.1.3 熱電偶的使用(見圖1)
3.1.3.1如果把有問題的部分(K型和E型偶暴露在500℉(260℃)上的部分)剪掉,熱端重新焊接,并且重新校準,修理后也可以再使用。
3.1.3.1.1如果修理后的熱電偶是由已經校準的成卷偶絲制成的,則這卷偶絲以前的
校準仍然有效。
3.1.3.1.2再使用熱電偶的總次數里首先包括修理前的熱電偶使用次數。(見3.1.3.3)
3.1.3.2 禁止任何熱電偶重用除非絕緣仍然是完整的和電線包括熱結不被損壞。
3.1.3.3 只要下列公式中的U不超過30,則可允許重新使用。熱電偶使用一次定義為從加熱到冷卻的一個循環。U=低于1200℉(650℃)使用次數+2×[1200℉(650℃)和1800℉(980℃)之間的使用次數]。超過1800℉(980℃),易耗型廉金屬測溫偶只允許使用一次。
3.1.3.4 溫度均勻性測試用消耗性廉金屬熱電偶有如下要求:⑴專門使用在1200℉(650℃)以下;⑵明確標識;⑶無論是在測溫架子上還是測溫后都要注意保護,不要有任何損壞(如:扭折、過度潮濕、腐蝕等。)只有符合3.1.3.1和3.1.3.2限制的才可重復使用。溫度均勻測試用非消耗性廉金屬熱電偶使用時綁在測溫架子上,且只使用1200℉(650℃)以下,使用次數不超過90次或3年,次數和時間以先達到為準。
3.1.3.5溫度均勻測試用非消耗性廉金屬熱電偶使用時固定在測溫架子上,且只使用1200℉(650℃)以下,使用次數不超過90次或3年,次數和時間以先達到為準。
3.1.4控制,監控和記錄傳感器
3.1.4.1 控制,監控和記錄傳感器應安裝在熱加工設備的內部,或盡可能接近到工作區。
3.1.4.2當負載傳感器用作控制傳感器時。
3.1.4.2.1易耗性熱電偶作為控制傳感器使用時只可以使用一次。
3.1.4.2.2非易耗性負載熱電偶可以用于控制溫度,遵從3.1.8中要求。
3.1.5 負載傳感器(2.2.27)
3.1.5.1符合3.1.4.2節的要求,負載傳感器亦可用作控制傳感器。當負載傳感器用作控制傳
感器時,控制、報警和記錄傳感器都不能超過熱處理工藝最大允許溫度。
3.1.5.2按照3.1.3中要求,易耗性廉金屬負載熱電偶從第一次使用算起可能使用到90天,在1200℉(650℃)或以下可以使用30次,超過1200℉(650℃)后只能使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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